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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
鲁环发〔2007〕131号
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“三同时”制度的意见
(节选)
各市人民政府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,各大企业,各高等院校:
为进一步落实好环境影响评价和“三同时”制度,确保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和生态环境的进一步好转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,经省政府同意,现提出以下意见。
二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
(一)环评审批的权限。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《山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〉办法》的规定,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,除应当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以外,由省环保局审批:
1、化学原料。钾矿肥项目、尿素、磷肥项目和新增能力18万吨/年以上合成氨项目;
2、制浆及造纸项目;
3、石油化工项目。改扩建MDI、TDI项目,及其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化工项目;
4、酒精生产项目;
5、染料项目;
6、农药生产项目;
7、印染项目;
8、造船拆船项目;
9、电镀项目;
10、钢铁项目;
11、铝、铜冶炼项目;
12、铁合金项目;
13、电石项目;
14、焦炭项目;
15、煤炭开采项目;
16、烧碱项目;
17、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淀粉制造及深加工项目;
18、垃圾焚烧及垃圾处理项目;
19、秸秆、风力、沼气、余压余热发电项目;
20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。
山东省环境保护局
二○○七年九月二十四日